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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闻资讯] 总工会起诉“老友”引热议(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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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4-9-5 20:54:4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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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 e( N) l) T: }- b这间铺面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坚持营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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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报见习记者 陈素雅摄; W% c0 O0 p; g1 P

1 z" j2 b) R0 \  本报防城港讯 (见习记者陈素雅)由于迟迟收不回自己的商铺,防城港市总工会无奈向法院起诉曾经合作多年的商铺租户。近日,此事在当地引发热议,有人认为总工会应当保护租户的权益,也有人认为总工会的做法无可厚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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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租户迟迟不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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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a# K3 }( W  {) ~: `% P( l  遭总工会起诉$ [3 a, a. Q! 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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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防城港市总工会在港口区沙万路建有一幢临街的三层综合楼,建筑面积为982平方米。从1994年起,交由下属工人文化宫对外出租给商户。2009年,上级领导来检查后认为,建筑物已年久失修,应当收回商铺并重新装修,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工会资产的增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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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y7 x! e3 W. s) X$ X7 ^  I  于是,出租方在2009年下发了不续约通知书。可至今还有5户租户表示,宁可在停水停电的商铺内继续营业,也不愿搬离。经营户田彩英诉苦道:“我们刚租这里的铺面时,基本没什么生意。2009年,这条路的生意已经被我们做旺了,总工会却说要收回铺面,我们不愿走,还被告上了法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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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经营户们表示,一旦搬走,前期投入的装修资金和培养的熟客都会损失掉。他们还猜测,铺面重新装修后租金一定会大涨,到时候可能已经租不起了。对于遭“老伙伴”起诉一事,这些商户纷纷表示“很受伤”。7 [8 P  E+ O+ 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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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劝说持续两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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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j. O7 k7 @. v9 X  j  起诉实属无奈- J) y# i$ T. k

5 g+ `4 D+ g! f* q5 e/ k+ L  防城港市总工会副主席苏传忠表示,为了解决与租户间的矛盾,在起诉前,工作人员已经劝说了两年。他表示,早在2009年与租户协议到期后,总工会就不再与租户续签合约了。2009年底,总工会专门给租户发了不再出租铺面的预通知,2010年9月10日,又将不再出租的书面通知发放到租户手中。半个多月后的9月28日,还通知租户到工会会议室开了会,再三说明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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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苏传忠称:“这栋楼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,因为年久失修,房屋十分陈旧,而且电路老化严重,加之部分租户乱接电线,楼里不时发生短路起火的事故。其他租户也了解情况,就搬走了。但还有5户租户从2010年10月至今,不交任何费用也不离场,导致装修工作无法开展,整整延误了半年多的时间。”他说,为了重新装修,总工会只好寻求司法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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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于游人认为“总工会与民争利”的说法,苏传忠表示反对。他说:“总工会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权益,收回来的租金也用于职工文化活动。一小部分租户以低价租金霸占公共财产,才是对其他职工正当权利的侵犯。”他说,在要求租户搬迁前,这栋楼的商铺多年来只在前年提过一次租金,从600元提到800元,已经明显低于当地的市价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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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签署合同在先$ O4 s" B& _4 d: t8 z

9 n) K# |# v; {3 N! q% {3 _; ]5 ]  理应照章办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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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U6 M8 d3 b  E( y  记者在沙万路采访时,不时有人对此发表议论。一些人认为,工会起诉老租户,实属罕见;也有人表示,自己的房子租给他人后,就再也无法回收,也说不过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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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一名黄姓工作人员获悉情况后表示,既然双方签署了合同,理应按合同办。他说:“从法律角度看,总工会作为一个主体与这些租户是分别签订了合同的,提前一年作出了不续约的决定,并且在合同期满后才要求租户搬出去,这个要求应当是合法的。至于租户要求继续租用他的商铺,那么装修后在同等条件下,租户拥有优先租用的权利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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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l# X9 G0 ?4 u/ V5 m7 F1 L  据了解,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已于5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,这场争议不日将有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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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4-9-4 20:15:09 | 只看该作者
  [跳舞]  
板凳
发表于 2014-8-1 14:31:40 | 只看该作者
{:呀呀:}  
地板
发表于 2014-8-31 11:52:54 | 只看该作者
{暴怒}
5#
发表于 2014-8-19 15:49:29 | 只看该作者
[猪猪]~~
6#
发表于 2014-8-2 19:28:45 | 只看该作者
@,@..是什么意思呀?{你牛}  
7#
发表于 2014-8-20 01:55:18 | 只看该作者
[什么]哦~~
8#
发表于 2014-8-24 23:10:16 | 只看该作者
我顶![我顶]闪人~~~~~~
9#
发表于 2014-10-2 14:05:27 | 只看该作者
[装酷]楼主没我帅,哈哈~
10#
发表于 2014-9-13 00:56:24 | 只看该作者
{:可怜:}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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